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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田芳|时间:2020年06月30日|4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刑终156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70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6年3月21日被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7日被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7)湘07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A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对被告人A利用影响力所得赃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A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A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XX07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孙小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文俊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A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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