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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钟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芳|时间:2020年06月30日|3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7民终1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主要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XX0702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上诉人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D、被上诉人中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E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日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A、中XX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78785.22元,并不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A本身是否患有疾病不应减轻钟XX、中XX公司的赔偿责任,
A辩称,其应承担事故责任范围的赔偿义务,且另有垫付的医疗费另行主张,
中XX公司辩称,1、本次交通事故只造成A软组织挫伤等伤情,A经诊疗疑患肿瘤、淋巴瘤,其诊疗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伤费用应依鉴定意见予以核减,2、A未举出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中XX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8785.22元,本案诉讼费由A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6日8时10分,A驾驶湘JXXX号小型客车,沿XX东侧巷由北向南行驶驶入育才路左转弯时,遇行人A在该路段正常步行至该处,该车刮擦A,造成A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日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A分别在常德市XX医院、常德市XX医院住院治疗43天,经诊断,A恶性肿瘤、淋巴瘤可能性大?气带血瘀、右髋部脓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髋部肿块,产生相关医疗费49419.18元,A垫付相关费用9089.73元,A的伤情经鉴定,因鉴定材料不完整,被常德市XX退回,事故车辆在中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A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A承担全部责任,因事故车辆在中XX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三者险,其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A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37865.86元(中XX公司主张扣减自付部分15521.56元和非伤情用药部分11553.29元,就自付部分,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就非伤情用药部分,因A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诊断本人有多种疾病,事故伤只是多处软组织挫伤、肿块,该公司主张剔除非伤情用药11553.29元,应予以支持);2、A已年满55周岁,且亦未举证证明其误工情况,误工费不予支持;3、护理费,A虽证明了其女B的劳动合同及收入情况,但A是否一直护理B,且A收入是否减少未能举证证明,酌定以118元/天确认其护理费,即5074元(118元/天×43天);4、交通费酌定1000元;5、住宿费,因郭日姐未能举证证明不予支持;6、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100元/天×43天);7、营养费,常德市XX医院出院记录有加强营养,注意休息的医嘱,酌定费用为1800元(50元/天×36天),综上,A的全部损失为50039.86元,中XX公司应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内应赔付50039.86元,其中赔偿A40950.13元,另9089.73元返还给A,判决: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A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0950.13元,赔付A垫付款9089.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A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A在驾驶湘JXXX号小型客车时刮擦B,致A受伤,经公安XX认定,A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日姐不负事故责任,故A应对B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湘JXXX号小型客车在中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且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XX公司应对A的损失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计算标准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中XX公司委托常德市XX对A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了评定,由于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失或损伤所引起的疾病所需费用,对于与交通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因与交通事故损伤无因果关系,应不予赔偿,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A非本次车祸所致医疗费15521.56元,中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未能向一、二审法院提交其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且已满55周岁,本院依法不支持其误工费损失,最后,原审法院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及参照鉴定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营养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6元,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冲
审 判 员  XX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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